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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委托代理人刘国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现在广西省桂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龙、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的母亲王某甲与被告的母亲王某乙系同胞姊妹,经父辈撮合,于1992年上半年定亲,1994年上半年同居生活,1995年11月17日在巴州镇民政办申请结婚登记,同月举行婚礼,1996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名周某甲。2008年在檬子河村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双方婚后于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结合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特申请确认该婚姻无效。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们是亲表兄妹关系,婚姻无效我无异议。经审理査明:原告杨某某的生母王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的生母王某乙系同胞姊妹,经双方的父母撮合,原、被告1992年上半年定亲,1994年上半年原、被告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5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在原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原告于1996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现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结婚证原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生母王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的生母王某乙系同胞姊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