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曰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曰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滕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曰法,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1999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3日被山东省���光市公安局抓获,于次日羁押在寿光市看守所,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曰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聪、胡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曰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曰法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济枣路行驶至滕州市某镇某村村路段处,与对向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赵曰法、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赵曰法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8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曰法���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曰法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曰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1999)滕刑初字第36号、(2014)滕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羁押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曰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曰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曰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曰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宗晓梅审判员 付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