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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大国与董其水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国,王蕊、董其水、张玉箭、茌平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国。被执行人:王蕊、董其水、张玉箭、茌平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陈大国与王蕊、董其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人在另案中又欠被执行人赔偿款9050元,两案相抵后当庭给付申请人32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茌民一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