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大国与董其水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国,王蕊、董其水、张玉箭、茌平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国。被执行人:王蕊、董其水、张玉箭、茌平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陈大国与王蕊、董其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人在另案中又欠被执行人赔偿款9050元,两案相抵后当庭给付申请人32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茌民一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