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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A5F3**号小型轿车,沿临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华家村处路段时,与房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房某某受伤后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房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房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痕迹检验表、提取血液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