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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跃辉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胡跃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叶国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跃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