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世奇诉铁东区瀚林通讯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奇,铁东区瀚林通讯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范世奇,男。被告:铁东区瀚林通讯商行。经营者:郑维武,系该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奇与被告铁东区瀚林通讯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世奇于2015年4月2日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范世奇承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