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罗某,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