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伍某康与华星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康,华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伍某康,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化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华星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某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伍某康与被申请执行人华星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某康依据岑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岑劳仲调字(2014)2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星冶金有限公司给付工伤待遇款人民币920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伍某康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某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岑劳仲调字(2014)2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军代理审判员 石显阳代理审判员 严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