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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安美兰与于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美兰,于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安美兰,女,汉族。被告于晨梅,女,汉族。原告安美兰与被告于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美兰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份相识,当时原告投保了被告代理的保险业务。2013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介绍其所在公司的“员工福利基金”项目,并要求原告向被告借款,由被告投保其所在公司的“员工福利基金”,被告还对原告承诺按每月15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借给被告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240元,原告又于2014年7月15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整,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2014年8月之后,被告就再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15820元,共计人民币1958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经被告于晨梅申请,本院依法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经侦大队调取了原告安美兰的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上述材料表明,原告安美兰以就本案起诉的事实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对原告的民事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全额退还原告安美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