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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军与乔周、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乔周,杨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高军,男,1970���5月2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电业局家属楼3号楼1单元东101室。被告乔周,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佳乐小区2号楼1单元2楼东。被告杨中华,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县社街面楼“李献熏肉”楼上。关于原告高军诉被告乔周、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