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军与乔周、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乔周,杨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高军,男,1970���5月2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电业局家属楼3号楼1单元东101室。被告乔周,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佳乐小区2号楼1单元2楼东。被告杨中华,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县社街面楼“李献熏肉”楼上。关于原告高军诉被告乔周、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