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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建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柏林驿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再肖,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国,男,汉族。上诉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何建国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岳 媛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