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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有炎与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炎,赵亚民,于建奇,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8号原告陈有炎,男。委托代理人张四明,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民,男,汉族。被告于建奇,男,汉族。被告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牧业),住所地: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村下龙桥。法定代表人于建平,亚东牧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炎诉被告赵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追加于建奇、亚东牧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有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有炎负担。审判员 但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