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君兰、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钱君兰,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纪元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何正健,楼小萍,龚贤书,吴仙菊,方潮荣,李文娟,龚美英,何平,吴晶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璐380号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君兰,经商。被告: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金西大道路南。法定代表人:何正健。被告: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2050号。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被告:浙江新纪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新区画水路。法定代表人:何正健。被告: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贤书。被告: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一点红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被告: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一点红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被告:何正健。被告:楼小萍。被告:龚贤书。被告:吴仙菊。被告:方潮荣。被告:李文娟。被告:龚美英。被告:何平。被告:吴晶晶。本院在审理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君兰、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纪元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何正健、楼小萍、龚贤书、吴仙菊、方潮荣、李文娟、龚美英、何平、吴晶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36元,由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