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尧治诉被告毕大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治,毕大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周尧治,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攀,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系周尧治之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毕大梅,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宣佐,遵义县苟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尧治诉被告毕大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尧治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尧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尧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尧治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辛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