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树盛申请魏冬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盛,魏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梁树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魏冬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梁树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树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冬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树盛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魏冬龙尚欠申请执行人梁树盛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合计人民币825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