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宁航与深圳市涵信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音乐经典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航等,深圳市涵信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音乐经典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15号申请人宁航等56人。委托代理人宁航,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汪园,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深圳市涵信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法定代表人颜春丽。被申请人深圳市音乐经典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法定代表人祁涵兵。申请人宁航等56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涵信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音乐经典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述申请人已于2015年3月1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生效裁决得到执行,上述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903707.5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宁航等56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涵信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音乐经典视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03707.5元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林振德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