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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骆刚与杨志刚、陈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刚,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骆刚。被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陈蕾。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刚与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222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