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闽侯县山野农场与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山野农场,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住所地闽侯县。法人代表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榕森,福建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杨霖忠,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建善、王丽娟,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与被告闽侯县青口镇杨厝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负担。审 判 长  郑 英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大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