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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非诉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非诉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金业友,区工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淼。被执行人上海美特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法定代表人余国令,美特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宁工商案字(2013)第0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美特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万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区工商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与被执行人美特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美特公司除已交纳罚款100万元外,再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罚款50万元整;二、若美特公司不能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50万元罚款,则应按照江宁工商案字(2013)第0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剩余罚款由双方案外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区工商局作出的江宁工商案字(2013)第0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润进执 行 员  高 潮执 行 员  陶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