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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26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殷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王某某至今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