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62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6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负责人苏红武,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且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l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东审 判 员 尹 桥人民陪审员 范旨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