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曲彩凤与王世俊、荆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彩凤,王世俊,荆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曲彩凤,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王世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荆永华,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彩凤与被执行人王世俊、荆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俊、荆永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