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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吉安县计生委与黄远明、朱全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远明,朱全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审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志勇,主任。被执行人黄远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朱全庄,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固计生征决(2014)第07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固计生征决(2014)第07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固计生征决(2014)第07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审 判 长  肖 伟审 判 员  肖光海代理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翔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