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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波,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曾于2011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2日左右一天13时许,被告人刘波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北一路普罗旺斯小区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2014年12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波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10号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320克。被告人刘波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证言、毒品及毒资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检测报告书、逮捕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波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