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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吴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元庆与姚剑、姚计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庆,姚剑,姚计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李元庆。委托代理人董兆强,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剑。被告姚计周。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贤英,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李元庆诉被告姚剑、姚计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元庆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剑、姚计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庆撤回对被告姚剑、姚计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元庆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