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金陵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兴金陵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车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娇莺,系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