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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秦世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秦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负责人郭春秋,系主任。被申请人秦世亮,男,汉族,农民,现住抚松县。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申请贷款逾期未全部偿还,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请求对秦世春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世亮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春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都兴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