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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敏与曹文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龙,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敏。上诉人曹文龙因与被上诉人吴敏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0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坐落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温馨花园2A604室,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曹文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曹文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曹文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产实际坐落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为证,上诉人一直认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要求排除妨害所涉行为地坐落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温馨花园,应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