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舒平与郑德祥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平,郑德祥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舒平。委托代理人霍志杰、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