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委托代理人:周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民。被执行人: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永吉街西台子村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工程其中包括:1、三层主体封闭的办公楼,建筑面积:2888平方米;2、厂房【1】,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3、厂房【2】,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4、彩钢办公室,建筑面积:228平方米;5、砖木库房,建筑面积:103平方米;6、配电工程;7、土石方工程)以5,490,727.00元的价格抵偿给桦甸市人民政府抵顶违约金4,500,000.00元,桦甸市人民政府退还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差价款990,727.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