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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亮,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8953.14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1元、执行费1499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