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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吴惠荣与李勇,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荣,李勇,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吴惠荣,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罗琴,女,汉族,住垫江县桂溪镇城西乡集体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荣诉被告李勇、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惠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惠荣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