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吴惠荣与李勇,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荣,李勇,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吴惠荣,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罗琴,女,汉族,住垫江县桂溪镇城西乡集体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荣诉被告李勇、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惠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惠荣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