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苗族,1977年6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舒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