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申请执行赵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5号申请人张志明申请执行赵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志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占龙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通嘎 拉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