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茌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启同与茌平县乐平铺镇西路村民委员会荒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茌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赵启同。被执行人:茌平县乐平铺镇西路村民委员会。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茌经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茌平县乐平铺镇西路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