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卢玉敏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玉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12号罪犯卢玉敏,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翠屏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玉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0月21日、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玉敏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玉敏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卢玉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玉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