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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厫里盐化有限公司、苍山县福彩农资经营部与苍山县福彩农资经营部、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厫里盐化有限公司,苍山县福彩农资经营部,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272-1号原告山东昌邑厫里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卜庄镇厫里村东。被告苍山县福彩农资经营部。被告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北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厫里盐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山县福彩农资经营部、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银行青州金鼎支行3130005226413667号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款项100000元,原告以现金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银行青州金鼎支行3130005226413667号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款项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