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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少民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黄建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徐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建源,徐捷,合肥中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少民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夏。组织机构代码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源,学生。法定代理人:黄燕,女,系黄建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捷,合肥中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中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03639。法定代表人:徐萍,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源、徐捷、合肥中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89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生升审判员  赵 玲审判员  李 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