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龙飞与赵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飞,赵培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龙飞。被告赵培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飞与被告赵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