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记晓诉李昭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记晓,李昭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记晓,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本科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李昭军,男,198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记晓诉被告李昭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记晓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记晓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记晓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