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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记晓诉李昭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记晓,李昭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记晓,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本科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李昭军,男,198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记晓诉被告李昭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记晓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记晓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记晓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