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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