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