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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庄兆平诉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兆平,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庄兆平,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坤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兆平诉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兆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兆平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庄兆平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