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范某。被告:姬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姬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