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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葛有家诉被告王庆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有家,王庆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葛有家,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庆涛,男,5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有家诉被告王庆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有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