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