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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传勇与胡新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勇,胡新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926号原告:蔡传勇,汉族。被告:胡新林,汉族。担保人:陈亚萍,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赵春林,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蔡连贵,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蔡传勇诉被告胡新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蔡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新林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陈亚萍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路xx号xx房屋(建筑面积145.5平方米,沈房权证和平字第4608**号)作为担保;担保人赵春林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xx小区x号xx房屋作为担保;担保人蔡连贵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x村x号xx房屋(建筑面积119.76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亚萍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路x-x号xx房屋(建筑面积145.5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查封担保人赵春林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XXX号XX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三、查封担保人蔡连贵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XXXX房屋(建筑面积119.76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四、冻结被告胡新林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五、若被告胡新林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