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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兴,杨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兴,证件号码:420704198503230093。被执行人杨晓江,证件号码:420704198107220037。申请执行人王振兴与被执行人杨晓江民间借贷纠份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晓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振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4,990.0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4,28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晓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杨晓江无工商登记,银行帐户无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晓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振兴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晓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振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祝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