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桂某星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桂某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桂某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桂某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