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桂某星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桂某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桂某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桂某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