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包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06-1号申请执行人包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位于荣成市北大街408号楼309室(荣房权证城字第××)楼房一处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共同存款30000元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协助执行过户。在执行中,本院向荣成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