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与刘麦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刘麦平,深圳市运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茗,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刘麦平,女。原审被告深圳市运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社。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麦平、原审被告深圳市运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前,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 来源:百度“”